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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函〔20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农业厅(局)、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职业教育工作全局,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各个方面,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树立榜样,鼓励先进,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在新时期取得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决定,拟在2005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联合表彰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及范围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60个、先进个人300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在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获得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一) 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1.办学有特色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职业院校200所,含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以及各类培训机构。

  2.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60个,含教育、发展改革或计划、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机构等。

  (二) 全国职业教育先进个人评选范围

  1.在职业院校的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等人员260名,含学校教师和从事行政、科研、科技推广、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在职业教育的决策、组织、管理和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者40名,含各级党政、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 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贯彻执行《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有明确清醒的认识,始终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方针不动摇,在本地区、本系统或本部门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中,有较高声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展职业教育事业,充分发挥党政部门的领导决策作用,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市场需求,确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协作,在制订政策、统筹规划、联合办学、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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