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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表彰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表彰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经普字[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国所有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普查工作者近两年的共同努力,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任务已圆满完成,并取得了丰硕成果。这次经济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动员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了普查登记。基本摸清了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家底”,建立了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查实了GDP总量和三次产业结构,更全面、更真实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及综合国力。党中央、国务院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表彰在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层层推荐、认真评选,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授予北京市东城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等3923个单位“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丁红霞等12628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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