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限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2004年7月26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4]1467号)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0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了《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限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一、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
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限价暂行办法
附件一:
东北区域电网发电企业辅助服务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上网电价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709号)、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电监市场[2003]23号)、《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北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商品质量(包括频率、电压和可靠性),发电厂提供的除正常电能生产外的其他服务。本办法中,辅助服务包括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无功和黑启动等。
第三条 发电企业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发电机组必须具备的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是指除基本辅助服务之外发电企业提供的其他辅助服务。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
第四条 接入电网的发电机组均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留备的水电机组应首先无偿提供辅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