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南方区域电网电力交易和调度,处理日常生产中的问题,实现电网安全、优质、高效运行。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国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七)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八)指导和加强公司有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搞好公司文化建设。
(九)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的主要权限:
(一)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全资子公司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租赁及外部资产的收购、兼并等事宜。对控股或参股企业的上述相同事宜,通过法定程序决定或参与决定。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投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公司享有一定的外事审批权、外贸流通经营权、对外投融资权、对外担保权、对外工程承包权和对外劳务合作权。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依法决定有关企业的经营方式、分配方式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以及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公司所属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七)统一管理公司及有关企业的涉外工作。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与有关企业之间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
《公司法》和国有大型企业集团试点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制,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审批和监督子公司的重点投资项目,审核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审批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所属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有关企业对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资产向公司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检查、考核有关企业业务经营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