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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八)确定电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不少于6个月为一个煤电价格联动周期。若周期内平均煤价比前一周期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相应调整电价;如变化幅度不到5%,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知道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5%,进行电价调整。
  (九)按电网区域分价区实行煤电价格联动。由国家发改委根据煤炭平均车板价变化情况,按区域电网或在区域电网内分价区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并将具体实施情况报国务院备案。
  (十)政府依法对煤炭价格进行适当调控。为避免煤炭价格发生剧烈波动,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在煤炭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在全国或部分地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十一)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联盟行为。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政府或其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干预煤价。煤炭企业要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煤炭价格,不得结成联盟哄抬煤价。电力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价上涨成本,并增加电厂对煤价的决策权,不得串通压低煤价。
  (十二)整顿煤炭流通秩序,制止中间环节各种乱加价行为。鼓励煤电双方直接订立购销合同,减少中间环节。煤电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的煤炭应实行直达供应,不得经过中间环节倒买倒卖。逐步提高签订供货合同的煤量在全部发电用煤量中的比重。制止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对煤炭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在煤价外加收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减轻煤电企业负担。
  (十三)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煤电双方稳定供需关系,签订中长期合同,运输部门应对中长期合同优先安排运力。

  附件二:
煤电价格联动计算方法

  (一)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
  计算方法如下:
  上网电价调整标准=煤价变动量×转换系数 其中,转换系数与供电标准煤耗、发热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关,具体计算方法为: 转换系数=(1-消化比例)×供电标准煤耗×7000/天然煤发热良×(1+17%)/(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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