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12月15日发布 发改价格[2004]第2909号)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现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
及时、准确地掌握煤价变化情况是顺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关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尤其是对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煤炭价格的监测;煤炭运销协会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要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进行监测。有关部门煤炭、电力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煤炭价格资料。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报告汇总的煤价监测数据。
二、稳妥实施煤电价格联动
煤电价格联动由我委组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电力、煤炭企业实施。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年5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11月电煤车板价格的平均涨幅,按照文本所附属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电价调整将尽量以区域电网为单位进行.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适当调控电煤价格
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具体措施是:
(一) 煤电双方已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电煤交易价格的,按照合同价执行,铁路、交通部门优先安排运力。
(二) 对尚未签定长期合同的电煤,2005年车板价以2004年9月底实际结算的车板价为基础,在8%的幅度范围内,由煤电双方协商解决。2004年煤价已经较高、涨幅较大的,按较低的幅度协商;煤价较低、涨幅较小的,可按较高的幅度协商。 煤、电企业在协商确定电煤价格过程中,要顾全大局,不得因为价格纠纷而停止供煤或停止发电。对破坏煤、电生产秩序、危害国民经济平稳进行的企业,国家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