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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6月13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3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5日 发改能源[2004]891号)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强化国家规划宏观调控,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先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以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编制。
  三、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要体现矿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和规模经营的原则,要与国土规划、城镇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等其他规划相衔接,处理好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环境与节约用水用地等关系。属于两区一种的矿区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划定的两区一种规划审批。
  四、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附图。规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矿区煤炭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煤炭资源进一步勘查的区块划分以及补充勘探的意见。
  (二)对生产和在建矿区,要调查核实现有煤炭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提出利用和扩建方案。
  (三)论证矿区开发对全国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分析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
  (四)合理划分井田范围,拟定矿区建设规模、矿井(或露天)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
  (五)规划矿区煤炭洗选加工与综合利用设施。
  (六)对矿区共伴生资源,提出综合开发和利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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