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五章 节电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研究提出信贷政策建议,扶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节能技术包括: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应用技术;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建筑节能技术等等。组织高效先进技术的示范工程,鼓励电力用户购买、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替代旧的高能耗工艺。
  第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要加强本行业的单位产值耗电量管理,研究提出本行业能效标准,对本行业的重点用电大户进行能源效率评价,并制订节能增效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政府应积极推行用电设备的能源效率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逐步淘汰低效用电设备,开展能源效率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政策和能效标准,定期对本地区前100家用电大户进行排序,确定本地区节电增效的重点电力用户,并制定或提出专项节电措施,落实责任,尽快提高用电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宣传与培训

  第十七条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理念、意义、作用以及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为电力用户提供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信息和经验,引导电力用户采用科学的用电方式和先进的用电技术。
  第十八条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标准、知识、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省(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协会应组织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电网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培训重点提高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强化电网经营企业有关人员的服务意识,掌握技术标准,提高业务能力;加强电力用户的节能意识,熟知并执行技术标准,促进用电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效。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电网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更应做到耐心、细致、周到地服务。

第七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十九条 有关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的筹措,各省(区、市)政府要积极研究筹措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可考虑从销售电价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从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以及调整电价政策等多种渠道筹集。逐步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效益机制,从施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带来的效益中筹集资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