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三十)临时交易的送电价格应按照上述原则,按事先签订的调度授权协议确定。
  (三十一)跨地区输电价格,由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核批后向交易主体公布。尚未明确输电价格的,有关电网企业应抓紧上报,在国家批复前,可暂由输电方与送、受电方按照有利于跨地区电能交易的原则,协商确定输电价格,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十二)由送端电网企业组织电能外送的,送端电网的输电费用按上述原则确定,并可计入输电价格。
  (三十三)所有输电价格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且相关电网企业应及时向各交易主体公开,以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
  (三十四)输电损耗为输电损耗率与送电价格之乘积。输电损耗率应经过国家电监会核准并公布。未经核准的,可以前三年同期同电压等级线路的平均输电损耗为基础,暂由送、输、受三方协商确定,并向各交易主体公布。超出或低于核定标准的输电损益由电网企业承受。
  2、容量交易价格
  (三十五)电网备用容量交易价格为包含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的两部制电价。容量电价根据发电容量提供方的平均单位容量固定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参考容量市场的需求情况确定。电量电价根据容量提供方单位变动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3、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电价
  (三十六)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实行月度双方支援电量互抵,互抵后净送电量的送电价格按照不高于送电方所在电网事故前一个月内最高购电电价的原则确定;为发挥跨地区互联电网的事故支援作用,紧急情况及事故支援交易免收输电费用。
  (三十七)跨地区电能交易不缴纳政府征收的各项基金和附加。
  六、交易合同的履行
  (三十八)在履行交易合同或协议的过程中,电力调度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对各投资主体的发电企业都应一视同仁。参与跨地区电能交易的各方均应服从电力统一调度,遵守电力调度规章制度。
  (三十九)各电网企业应采取措施,促进电能交易,严格执行合同或协议,并充分发挥电网资源潜力,提高发电资产利用效率,不断优化电力调度。
  (四十)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调度电网覆盖范围内各类发电机组上网发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水电机组所发电量。火电机组中,鼓励高效、环保的大型火电机组多发电,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发电机组上网发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