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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

  (八)事故的定义以及事故后交易时间段,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或依参与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
  三、交易主体及职责
  (九)参与跨地区电能及相关服务交易的主体分为送电、输电和受电三方。其中送电方为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厂和组织本地区多家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厂集中外送的电网企业。输电方为国家电网公司(含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受电方为区域电网公司或具备法人资格的省级电网企业。
  (十)除目前已实施跨地区送电的发电机组可继续跨区送电外,现阶段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机组应主要是水电机组、单机为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或核电机组。
  (十一)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组织跨区域电能交易;南方电网公司和各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组织本区域内跨省电能交易。
  (十二)送电方负责组织落实电能资源,受电方负责落实电能销售市场,输电方负责输电通道畅通。各电网企业所负责的输电、受电和送电范围按各电网企业的电网覆盖范围划定。
  (十三)国家电网公司(含各区域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应负责及时汇总跨地区电能交易情况,并定期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家电监会,随时向交易主体发布不同地区电能供需信息以及交易结果,为跨地区电能交易创造条件。省级电网企业应向有关省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跨省电能交易情况。
  (十四)各有关电网企业应及时公开电网输送能力。国家电网公司(含各区域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须每年将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要跨地区输电线路及指定输电线路所完成的实际最大输电电力和电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对未能达到设计能力的,要做原因分析和情况说明。省级电网企业应向有关省级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主要跨省输电线路的有关情况。
  四、交易方式和内容
  (十五)交易主体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跨地区电能交易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
  (十六)拥有可跨地区送电发电机组的发电企业和送端电网企业均可与受端电网企业直接进行电能交易。
  (十七)在所有电能交易发生之前,送端和受端电网企业应签订联网协议,界定双方在跨地区电能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企业在电能交易前,应与送端电网企业签订入网协议,明确输电能力、输电价格、输电损耗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已签有联网协议和入网协议,并仍在规定有效期内的,可经必要的修改补充后,继续执行。
  (十八)可跨地区送电的发电企业与受端电网企业直接签订的电能交易合同,双方对提请和跟踪安全校核责任没有约定的,应由受端电网承担,但交易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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