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予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服刑;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五)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章 注册办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纠正注册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撤销注册的决定:
(一)初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