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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5年3月30日发布 国土资厅发[2005]2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项目(以下简称选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选区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预算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区项目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全国油气资源战略选区调查与评价工作的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选区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选区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部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组织编制选区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核定的预算控制书,部组织落实选区项目预算、工作任务及承担单位,编制选区项目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
  第六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部及时将选区项目预算批复项目承担单位。选区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时,必须按照规定报批。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选区项目预算和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和工作部署,编制选区项目预算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经费安排。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选区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
  第九条 选区项目经费支出包括为完成选区项目工作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
  直接费用:直接用于选区项目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其他直接费。
  1、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的人员费用。项目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核定的事业费拨款标准内的人员经费应在选区项目支出预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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