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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2005)

  (六)指导部内各司级单位和人事系统的信访工作,组织信访干部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部领导及各司级单位负责同志要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突出问题。
  各司级单位应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信访事宜,负责保持与办公厅信访处联络并建立健全处理信访事项登记、转办、交办、督办等制度,确保信访工作渠道畅通。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来信 (包括书信、传真、电子邮件)和电话访。
  (二)负责5人以上集体走访的接谈处理工作和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政策答复工作。
  (三)承办上级交办和办公厅转办的信访事项。
  (四)承担信访事项的情况反映和数据统计工作。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八条 下列信访事项,应当受理:
  (一)咨询人事政策法规的。
  (二)对人事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三)对省(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处理意见和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查或复核诉求的。
  (四)领导和上级机关批办、交办应由人事部受理的。
  (五)其他应受理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党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经过办结、复查和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第十条 收到信访事项后,部内各司级单位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项信访事项,在告知不予受理的同时,还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部门或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四章 来信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信访人的采信(包括给人事部和各单位的来信)按职责分工处理。来信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本规定第九条(一)、 (二)项不予受理范围的,由办公厅信访处按规定书面告知来信人不予受理;属于本规定第九条(三)、(四)项不予受理范围的,由部内各司级单位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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