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2.对本省(区、市)法院、检察院系统人员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和合格人员名单进行整理、汇总并制作成盘、打印成册,交本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备查。
  3.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评卷过程中发现“雷同”的试卷,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已会同部监察局和评卷专家在进行慎重核查、认定后,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确认考试成绩无效(在总成绩库中显示为“0”分),并制作成《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违纪、作弊人员名单》一同下发。请有关司法厅(局)对此名单进行认真核对,依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有关违纪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试人员。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5日内(自成绩公布之日起计算),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各地司法厅(局)应按照《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的期限,超过期限的不再受理。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后,应尽快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地司法厅(局)应将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汇总造册并填写《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附件1),于12月30日前将查分呈报表及分数核查费用(每人10元)送交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司法部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

  三、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1.各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3年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2),要求考试合格人员逐项如实填写,并应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交回。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司法厅(局)留存,一份报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