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可采用函审或会审的形式。函审时,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七至九人组成;会审时,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九至十五人组成。其中,地震地质、地震、工程地震等三个专业的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应负责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并根据需要接受评审专家组对关键资料证据的现场考核验证。
第十八条 函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成立评审专家组,并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对报告进行审阅,提出个人书面评审意见;
(三)评审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会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成立评审专家组,并确定评审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二)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确定会议时间,并提前三日告知申请人;
(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现场工作、基础资料、技术思路和方法、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汇报;
(四)评审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五)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组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六)评审专家组形成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对计算结果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由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委托其他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采取投票方式进行。
(一)评审专家组全票通过的为通过;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报告和修改说明,评审专家组组长复审认定后通过。
(二)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