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