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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地都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一通三防、抢险救灾、隐患整改、事故处理、安全培训和奖励等。监狱煤矿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的规定,以及监狱煤矿增值税返还部分的10%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等有关政策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加强资金筹集和监管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监狱煤矿要严格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和专户存储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八、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按照“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警察、职工、罪犯实行分类教育和培训。要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省(区)监狱管理局要按照《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内容、时间等要求,组织所属监狱煤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特殊工种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监狱煤矿要抓好罪犯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下井作业。监狱煤矿矿长必须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九、落实监狱煤矿生产现场由干警直接管理的制度
  监狱煤矿生产现场是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主要场所,必须依法实行干警直接管理的制度。监狱煤矿采掘工作面、机电运输系统和其他作业点必须由干警直接带班管理,确保生产现场押犯不脱管。凡井下一线警力不足,一时难以充实的单位,必须调减劳动定员定额,采取减人、减面、减产的措施,加强罪犯劳动保护,确保安全生产。参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制度,监狱煤矿井下生产必须要有监狱煤矿领导跟班现场指挥。监狱管理局领导要建立分工联系所辖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定期到监狱煤矿掌握井下安全状况,指导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十、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及事故报告制度
  各监狱煤矿应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司发〔2005〕7号)的规定,结合监狱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各类事故的抢险救灾演练,不断增强处理突发事件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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