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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6年2月13日 司发通[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近年来,监狱煤矿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监狱系统总死亡人数的70%以上,重特大事故占90%以上,抓好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关键,是全国监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切实加强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一系列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法律规章,结合监狱煤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监狱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一把手对本地区、本单位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和监管职责,是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和监狱领导班子中分管各项业务的副职,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既对分管业务负责又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监狱和监狱企业的一把手对监狱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第一位的责任。
  监狱管理局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同安监部门对监狱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要对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省(区)司法厅(局)负责人要到司法部汇报事故处理情况,并做出书面检查。
  二、加强监狱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设
  各地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顺畅、监督管理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需的交通工具、通信器材和技术装备。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完善监狱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三、依法严格监管,确保监狱煤矿生产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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