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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劳教工作办特色的意见(试行)

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劳教工作办特色的意见(试行)
(2003年11月28日 司发通[2003]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探索充分体现劳教工作性质的机制和方法,现就开展劳教工作办特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以人为本,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劳教工作方针,以保持场所秩序稳定为前提,以教育人、挽救人为根本目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全面提高劳教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通过推进管理方式多样化、教育矫治科学化、劳动安排功能化、执法活动规范化、队伍建设专业化、所区环境校园化,使劳动教养执行方式与劳动教养性质协调一致,使劳教工作的手段和目的协调一致,逐步形成一套能够充分体现劳动教养性质的矫治模式。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丰富试点内容,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成功经验。
  (四)更新思想观念,加强理论创新,为办特色工作提供思想理论保证;强化组织领导,提高队伍素质,为办特色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各项规章,为办特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场所条件,为办特色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二、管理方式
  (一)通过实行多样化的管理方式,使管理强度体现劳教工作的性质,使管理手段符合教育人、挽救人的规律。
  (二)根据劳教人员性别、年龄、违法性质、性格、身心状况等不同情况,实行科学分类,分别管理。
  (三)根据劳教人员思想和行为、现实表现、执行期限和社会帮教条件,在科学考核的基础上,分别采用封闭、半开放、开放管理方式,实行分阶段动态管理。
  封闭、半开放、开放三种管理方式应当在管理对象、待遇、日常管理、警戒程度、教育内容和方法、劳教人员自我管理程度等方面有所区别。
  (四)对恶习程度深,日常表现差,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劳教人员以及新收容的劳教人员,实行封闭管理,时间不少于3个月。采取封闭管理的劳教所、队应当具有较高的安全标准,配备完善的警戒设施,对劳教人员实行严格管束,限定其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控制其会见、通讯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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