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摸清各类企业的基本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和管理。除按《通知》要求做好三类企业的划分外,对为改造罪犯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的必保企业,根据改造罪犯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可再分为发展型、一般型和困难型三类。根据不同情况在政策扶持、债务处理、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等方面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对拟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要按照《通知》规定的四种破产条件分类,摸清各类企业的负债结构、需要重新安置的职工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认真做好申报破产预案和实施破产预案,并按程序上报分年度破产计划。
对安置监狱警察家属、子女就业和为监狱提供后勤服务的企业,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竞争能力的原则研究具体政策,通过合并、兼并、收购、破产、关闭、撤销等措施,大力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并通过实施股份制改制或推行租赁、承包等经济责任制,使这类企业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地处偏远和就业困难的单位,应继续开发为监狱工作服务的第三产业,为安置警察家属、子女提供必要的就业岗位,解除警察队伍的后顾之忧。
(二)摸清企业产业产品结构情况,加快实施战略性结构调整。为逐步形成适合监狱生产特点的产业产品格局,《通知》从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四进三退”的结构调整原则,从而确定了今后监狱生产产业选择方向和投资重点。各地要就此组织深入调研和摸底排队,并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地实际逐个企业分析研究,确定适宜的产业、产品,制定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总体方案。
(三)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建立规范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依法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的重要功能,有利于矫正罪犯恶习,有利于加强对罪犯的管理,有利于罪犯劳动技能的培养。各级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与时俱进,纠正把监狱生产仅仅当作补充经费手段的片面认识,切实把加强企业管理,深化体制改革与建立健全规范的罪犯劳动改造制度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监狱生产的劳动改造功能得到全面发挥。
要认真总结罪犯劳动改造规律,深入研究罪犯劳动岗位设置和分类,优化罪犯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要健全罪犯劳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罪犯劳动计划、岗前培训、劳动定员定额、岗位责任、劳动工时、劳动考核、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伤补偿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形成罪犯从入监到出监全过程的劳动改造管理体系。要积极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把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信息化等企业管理和技术进步措施融合到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去,使罪犯在矫正恶习、掌握生产技能时受到现代管理和科技知识的教育,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和监狱企业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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