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通知
(厅质监字[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加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管理,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系统的通知》(厅公路字[2001]469号)和《关于对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登记的通知》(厅水字[2003]73号),决定在交通行业逐步实行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2004年11月部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交质监发[2004]639号)中,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的要求。为完善岗位登记工作,加强监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岗位登记是加强交通建设监理市场监管、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建立监理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积极主动、严肃认真地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岗位登记准确、及时。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要主动配合,按照要求履行如实、及时申请岗位登记的义务,接受监督管理。
二、岗位登记工作要分工明确,精心组织,协调配合。部质监总站统一负责全国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岗位登记工作。岗位登记工作涉及单位多,覆盖面广,各地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抓紧,抓好。
三、为提高岗位登记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岗位登记以电子信息管理为主要方式,依托部质监总站网站的数据库平台进行。各省质监机构、监理企业应按照网站授权履行相应职责,建立健全岗位登记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