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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


  四、对公示期满并且潜在供应商有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申请,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并重新提交申请文件。财政部应当根据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核。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公示文书格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示文书格式

******(部门/单位)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

  ***(一级预算单位)申请***(使用单位)***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项目拟由***(供应商名称)提供(或承担)。现将有关情况向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潜在政府采购供应商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以实名书面(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形式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联系电话:01068552921;01068552272;01068552231)和***(部门/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

  1.专家论证意见及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

  2.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年*月*日

  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时间:  年  月  日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

  

  使用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

  

  专家1论证意见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专家2论证意见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专家3论证意见

  

  

  专家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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