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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境外企业内派人员薪酬账户及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境外企业内派人员薪酬账户及管理的通知
(2010年11月30日 财企[2010]3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境内机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开办的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在法定账册之外设立内派人员薪酬账簿(简称“内账”)核算中方内派人员薪酬,是在境内、外不同薪酬制度下,实现境内外人员薪酬水平和工资制度一致性的一种特殊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深化,部分境外企业已逐步清理取消了“内账”。但一些境外企业“内账”仍然存在,容易引发财务舞弊的风险。现就清理规范境外企业“内账”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投资单位应当在本通知印发日起3个月内,对境外企业“内账”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完成薪酬制度改革,境外企业内派人员名义薪酬和实际薪酬已不存在差异的,其“内账”一律予以撤销,关闭资金账户,账户结余资金和历史支出形成的各类资产转由境内投资单位或企业集团纳入正常的财务体系统一管理。
  (二)对以下情形的境外企业内派人员薪酬,经境内投资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境外企业可以设立专门账户(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
  1.境外企业对外公布的内派人员名义薪酬高于境内投资单位按规定核发实际薪酬的;
  2.境外企业对内派人员按照当地市场水平发放的实际薪酬低于境内投资单位核定的薪酬水平,需要境内投资单位补差的;
  3.境外企业按照当地市场水平发放的内派董事薪酬,因内派董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领取“双薪”的。
  二、除相关薪金收支业务外,境内投资单位和境外企业一律不得将其他收支业务纳入境外企业内派人员薪酬专门账户(科目)核算。
  三、境外企业内派人员薪酬账户(科目)应当纳入境内投资单位法定账册核算和管理,接受境内投资单位的审计监督。
  四、境内投资单位应当制定境外企业内派人员薪酬账户管理制度,明确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以及专项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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