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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稻谷加工企业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个)

不能追溯

 

厂内追溯至生产过程

 

厂内追溯至全过程

 

追溯至原粮供应商

 

追溯至田头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
  注:1、调查统计时点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2、“在建能力”指仍在开工建设项目所将形成的产能;
  3、有关指标参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0]209号)有关规定。"

  附件3:
  专项调查主要指标填报说明

  一、说明
  1.本调查针对不同类型稻谷加工企业的平均出米率、单位电耗进行专门调查,大多数企业是以稻谷为原料加工生产大米,销区还有小部分企业根据市场原料的采购情况,兼有以糙米或低精度白米为原料进行二次加工生产大米的,为分别摸底调查以上不同类型的平均出品率、单位电耗而专门设计了类别,以统一测算口径,便于比较。
  2.调查时段为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所填报的数据除去年同期数外,均为该期间内的实际发生情况。
  3.企业名称请填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应准确,并由企业加盖印章。
  4.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表

代码

110

120

130

150

159

160

170

注册类型

国有

企业

集体

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

企业

代码

190

200

310

320

340

330

400

注册类型

其他内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

企业

其他


  二、指标解释
  1.稻谷加工为主企业(A1):指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各等级的大米占企业全部大米总产量50%以上的生产企业。指粳米产量占企业全部大米总产量50%以上的生产企业。
  2.糙米(白米)加工为主企业(A2):指以外购糙米(或低精度白米)为原料,加工各等级的大米占企业全部大米总产量50%以上的生产企业。
  3.企业分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的为大型企业;从业人员2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日处理糙米(白米)能力:指生产线设计的日处理白米(糙米)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
  5.开工生产天数:指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的实际开工天数。
  6.累计实际生产时间:指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实际生产时间的总和(小时)。
  7. 产能利用率:指企业生产能力的利用效率,等于上半年原料的使用量除以统计期内生产能力(设计日处理能力×125天)。
  8.以稻谷为原料生产出品率: 以稻谷加工成大米时,产出大米的量占耗用稻谷量的百分率(大米产量小计/稻谷使用量)。
  9.以糙米(白米)为原料生产出品率: 以糙米(白米)为原料时,产出大米量占耗用原料糙米(白米)量的百分率(大米产量小计/糙米(白米)使用量)。
  10.碎米:指大米生产过程中产生,通过白米分级而分离出的碎米总量(不含各等级大米中未分离的数量,不分品种)。
  11.企业设备总功率(kW):指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管理所有设备的额定功率总和。
  12.大米生产设备总功率(kW):指从原料稻谷(或原料糙米(白米))清理至产品大米包装全过程生产设备的额定功率总和。
  13.大米生产用电总量(kWh):指从原料稻谷(或原料糙米(白米))清理至产品大米包装全过程生产设备的耗电总量。
  14.以稻谷为原料生产单位电耗(kWh/t):指从原料稻谷清理至产品大米包装全过程生产设备的耗电总量与所产大米总量的比率(大米生产用电总量(kWh)/以稻谷为原料生产大米产量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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