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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3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

  (六)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料不得对产品及车间卫生造成污染;
  (七)内外包装过程应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内外包装间应分开设置;用于包装食品的内、外包装材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保持清洁和完整,防止污染食品;再次利用的食品内外包装材料要易于清洁,必要时要进行消毒;包装标识应符合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包装物料间应保持干燥,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避免受到污染。

  第十一条 出口食品的储存、运输过程应卫生清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库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蝇虫设施;库内产品应有明显标识以便追溯,并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
  (二)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应满足产品温度、湿度控制要求,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定期除霜,除霜操作不得污染库内产品或造成库内产品不符合温度要求;
  (三)运输工具应保持卫生清洁并维护良好,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制冷、保温等设施;运输过程中保持必要的温度和湿度,确保产品不受损坏和污染,必要时应将不同食品进行有效隔离。

  第十二条 企业使用化学物品应避免污染产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区、车间和实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化学试剂等应专库存放,标识清晰,建立并严格执行化学品储存和领用管理规定,设立专人保管并记录,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谨慎使用;
  (二)在生产加工区域临时使用的化学物品应专柜上锁并由专人保管;
  (三)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 企业应通过检测监控产品的安全卫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如内设实验室,其应布局合理,避免对生产加工和产品造成污染,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检测人员,具备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实验室管理文件、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抽样,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对产品进行检测判定,并保有检测结果记录;
  (二)企业如委托社会实验室,其承担的企业产品检测项目,应具有经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相应资质和能力,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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