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2011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1〕21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信委,青海省经委: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共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标准,扎实开展能耗计量统计,稳步实施节能改造,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认真组织节能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还存在整体工作发展不平衡、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节能改造资金不足、新机制推广困难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做好2011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制公共机构节能 “十二五”规划,努力实现2011年厉行节约目标
各地区要根据国家节能“十二五”规划和《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认真总结本地区“十一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深入分析工作现状、主要矛盾和发展趋势,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工作,合理确定“十二五”节能目标和指标,科学规划重点工程和任务,既要注重现实,也要考虑长远,增强规划的前瞻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11年,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实现用电、用水、用油比2010年下降不低于2%的目标,为“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加快完善制度标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