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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政法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机制,积极探索符合办案规律的查处案件工作机制和组织模式,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专门行业技术管理部门和中介组织协同配合的办案机制。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渎职侵权案件中的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查处渎职侵权违纪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建立案件线索相互移送制度,对违纪违法与犯罪界限相对清晰的案件,要依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查处,并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对是否涉嫌犯罪难以界定的案件线索,一般先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参与,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
  建立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机制。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需要,可以组织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参与的联合调查组,调查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研究制定重大复杂案件专案调查工作规程,使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联网查询、信息共享机制,注意发现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线索。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违法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咨询,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答复。进一步完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危害国土资源案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发生案件的调查机制,纪检监察机关要参加事故、事件、案件的调查;检察机关要同步介入调查工作,把检察调查与行政调查有机结合起来,严肃查处事故、事件、案件涉及的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情况沟通和处理机制。对压案不查、办案不力的执法执纪机关和领导干部,以及非法干预、阻挠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处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要提出警告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进行通报,由中央纪委牵头起草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非法干预查处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案件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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