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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在伊拉克、阿富汗开展经济合作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在伊拉克、阿富汗开展经济合作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商合发〔200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各商(协)会,驻伊拉克、阿富汗使馆经商处:

  近期,伊拉克和阿富汗社会治安状况恶化,针对外国人的恐怖袭击和绑架事件呈上升趋势,安全形势复杂严峻。为防止我企业在对此缺乏全面了解和清醒认识的情况下贸然进入上述国家开展业务,遭受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在上述两国开展各类经济合作业务须经商务部批准。地方企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商务部;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报商务部;企业海外子公司通过国内母公司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对外商.签合作项目或派员前往。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对本地区目前在上述两国从事各类经济合作业务的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将有关情况于2005年2月4日前报我部(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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