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交部关于重申加强对外经济合作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合发[2004]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外办、机电办,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中央管理企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作为对外经济合作重要方式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已成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最为成熟的实现形式之一。2000年,国务院转发了原外经贸部等六部委《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00]32号),2003年,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我国企业带资承包国外工程的若干意见》(外经贸合发[2003]65号),一系列鼓励政策的出台,有力地促进了双边关系发展。
但是,近期一些境内外中介机构为追求超额佣金,利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希望我提供融资支持帮助其建设大型工程项目的心理和我国内一些企业急于走出国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愿望,频频与有关国家政府部门接触,不负责任地允诺以大额信贷投资,加上一些国家的媒体妙作,造成上述国家政府乃至政要误以为这些许诺具有中国政府背景。同时,一些企业承揽国外承包工程项目心切,在对外工作中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开展业务不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盲目对外投标签约,擅自对外商谈涉及大额投资和融资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有关单位还与一些国家政府部门签署了合作文件。由于这些大额资金承诺往往难以落实,导致有关国家政府对我国政府产生误解,一方面对我与有关国家的双边关系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在一些使用我国出口信贷的项目上对我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形成“倒逼”,严重影响我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发展。
为保证我对外经济合作,特别是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在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导向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坚决制止类似上述影响我与其他国家政治和经贸关系的行为的发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企业加强管理,切实负起监管职责,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本地区企业是否存在上述现象进行认真排查,请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商务部。
二、向本地区企业重申我国政府部门对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如下管理规定,并要求企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