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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吴汉东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5.3.2.2 合同中应约定种植面积、收购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3.2.3 烟叶工作站种植主体的合同信息录入《烟叶信息领导综合查询子系统》,逐级上报到地市级公司审核。
  5.3.2.4 地市级公司应依据计划及有关要求对合同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县级分公司进行纠正。复审无误后形成全地市《烟叶信息领导综合查询子系统》的基本信息资料。
  5.3.2.5 合同签订必须在每年烟叶移栽开始前全面完成。
  5.3.3 计划调整和合同变更
  5.3.3.1 如在烟叶生产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烟叶减产,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由种植主体提出申请,烟叶工作站调查核实后报分公司审批。批准后的计划调整由烟叶工作站对合同做出相应变更。
  5.3.3.2 如由于丰产原因,种植主体需要增加合同收购量的,由种植主体提出申请,在本级计划内的由本级审核后自行变更合同,超过本级计划的报上级公司审批,按调整后的计划进行合同变更。
  5.3.3.3 如在烟叶生产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如严重自然灾害等)造成烟叶绝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收回合同文本,同时在烟叶信息管理基础软件中予以剔除。
  5.3.4 合同管理
  5.3.4.1 烟叶工作站、县级分公司与地市级公司各层级合同应严格控制收购量,约定的烟叶收购总量不得突破上级烟草公司分解到本辖区的国家计划。
  5.3.4.2 地市级公司应加强合同的监督,在合同签订、烟叶生产和收购期间,对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制止无计划、超计划签订合同以及先种后签、多种少签、少种多签合同等现象发生。
  5.3.4.3 推行烟叶收购预检制,按合同进行预检,未经预检的烟叶不予收购。
  5.3.4.4 收购时,烟叶工作站应准确记录种植主体的每次售烟总量与等级,以确保种植主体售烟总量与合同一致。
  5.3.4.5 收购结束后,烟叶工作站应张榜公布所有种植主体合同约定面积、约定收购量以及实际交售数量,接受社会监督。
  5.3.5 合同管理评价
  5.3.5.1 收购结束,烟叶工作站、县级分公司、地市级公司要逐级对本年度合同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并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提交专项总结报告。
  5.3.5.2 地市级公司、县级分公司应从合同签约率、履约率指标对各烟叶工作站合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和必要的奖惩。

6 收购服务规范

  6.1 服务内容与要求
  6.1.1 入户预检
  a)收购前至少对种植主体进行一次烟叶分级扎把集中培训;
  b)预检合格证(预检卡)填写准确,封签规范;
  c)交售时间安排合理,约时准确,通知及时。
  6.1.2 收购现场设置
  a)悬挂烟叶收购对照样品,明示收购质量标准;
  b)明示物价部门规定的烟叶收购价格标准,公开收购政策;
  c)设置监督电话和举报箱,便于种植主体监督;
  d)公示种植主体合同订购内容,便于种植主体核对;
  e)设置种植主体休息场所、茶水供应点、吸烟点并提供防暑药品等。
  6.1.3 收购过程
  a)对合同内符合规定收购等级及质量标准的烟叶不准拒收、限收;
  b)付款准确、及时,避免差错;
  c)及时有效处理纠纷事件;
  d)对种植主体提出的问题认真倾听回答。
  6.2 收购人员行为准则
  a)进入收购现场一律佩戴上岗证;
  b)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合同收烟,不徇情枉法,不徇私舞弊。不得收购人情烟、关系烟,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
  c)不得收受种植主体或与交售烟叶有关人员的钱物和接受吃请;
  d)不得为他人代售烟叶、代管烟叶、代领烟叶交售款。
  6.3 种植主体满意度测量
  6.3.1 评价指标
  种植主体满意度测量包括入户预检服务、时间与运输安排、收购现场设施与环境、收购人员服务质量、定级质量5个具体指标,测评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分为“满意、较满意、一般、不够满意、不满意”五个层次,分别对应20、16、12、8、0分。
  6.3.2  测评方法
  a)种植主体满意度调查由地市级公司统一设计调查表,制订调查计划。
  b)测评频次: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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