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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吴汉东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3.3.2.1 县级分公司应设置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采购主管部门,制订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3.3.2.2 设施建设与设备采购应经过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3.3.2.3 设施的建设及大型设备的采购应编制计划并明确相关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成本预算等。
  3.3.2.4 设施建设与设备采购应选择有资质、经过评审的合同供方,采购过程严格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招标采购。
  3.3.2.5 设施建设完成后,应由专业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按验收标准共同验收;采购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和采购部门按照技术指标共同验收。
  3.3.2.6 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及不合格的采购产品按规定处置。
  3.3.3 台账与档案建立与管理
  3.3.3.1 设施/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基础设施与设备台账,对基础设施/设备的数量、状态进行记录并定期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3.3.3.2 设备使用部门应加强设备台账的管理,除根据设施的增减和设备进出情况及时更新外,应定期进行全面核查,做到账卡物相符。
  3.3.3.3 重要设备,如收购微机系统、电子秤等应实行编号管理,建立档案,档案中包括:设备名称、规格、说明书、合格证、维护、检查记录等。
  3.3.4 维护、维修
  3.3.4.1 县级分公司应制订设施维护与重要设备操作保养规程,使用单位(部门)必须责任到人,确保按规程操作与维护保养。
  3.3.4.2 设施设备管理部门应制订《设施/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3.3.4.3 使用单位(部门)对在日常工作中无法排除的设备故障可向相应设备管理部门申请检修。
  3.3.4.4 计量设备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定期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相关记录。
  3.3.5 报废
  对于不能或不能经济地通过修复、改造达到使用要求的设施/设备,由使用单位(部门) 向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并经设备管理部门检查确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

4 烟叶实物标样与收购对照样品的管理

  4.1 基本规定
  4.1.1 省级公司、地市级公司和县级分公司应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烟叶标样、样品的制作、审定和使用管理工作
  4.1.2 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保障企业和种植主体双方的利益。
  4.1.3 实物标样与收购对照样品的选留应选择符合国家烤烟标准、能代表本区域烟叶质量特点的烟叶。
  4.1.4 烟叶实物标样的制作、评定、包装、运输、保管、储存和使用均应执行YC/T25- 1995《烟叶实物标样》的规定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烟叶实物标样与收购对照样品的管理(图略)
  4.2 管理流程
  4.3 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
  4.3.1 标样与样品的制作与审定
  4.3.1.1 烟叶基准样品
  a)地市级公司负责在每年收购结束前备足制作基准样品原料,所选择的原料应能代表本区域烟叶质量特点的烟叶。制作样品要严格按照YC/T25- 1995《烟叶实物标样》中的规定进行。
  b)样品经地市级公司烟叶标样主管部门初步评审后统一保管,待翌年送审。
  c)标样送审前,由地市级公司技术负责人填写《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经所在省份的农标委委员(或者省级烟叶样品技术负责人)认定并签字推荐后送国家标准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
  d)经审定的基准标样由农标委委员组成的审定技术组审定认证后监督封签。
  e)各地市级公司必须拥有分品种基准标样各1套。
  4.3.1.2 烟叶仿制标样
  a)仿制标样由地市级公司准备,按照与制备基准标样相同的方法制样。
  b)仿制标样经地市级公司一审、二审后送省级公司烟叶标样审定小组审定,审定合格由省技术监督局认证并监督封签。
  c)各县级分公司、烟叶工作站必须拥有仿制标样1套。
  4.3.1.3 烟叶收购对照样品
  a)收购期间,烟叶工作站主检员根据仿制标样及时制作和更换收购对照样品。
  b)制作收购对照样品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制作一人复核。样品制作完须粘贴标识,内容包括:类型、等级、制样日期、制样人、复样人并加盖烟叶工作站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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