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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科技部关于鼓励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二)高科技项目的界定

  1、科技型企业在境外从事下述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可认定为高科技项目。

  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以《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为准。

  ――电子与信息技术

  ――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先进制造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现代农业技术

  ――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环境保护新技术

  ――海洋工程技术

  ――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2、对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由商务部会同科技部进行认定。

  三、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方式

  科技型企业“走出去”是指上述科技型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办厂、设立研发中心、建立科技园、技术入股、跨国并购、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

  四、鼓励和支持政策措施

  (一)利用现有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走出去”的扶持力度

  1、进一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科技型企业出口的积极作用,按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规定,对于高科技项目加快承保速度;结合保函业务,形成配套的支持系统;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可为科技型企业的高科技项目出口研究增加新的保险产品。

  2、由国家政策性金融、外汇、保险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对科技型企业承揽的境外重大承包工程项目给予资金优惠支持。

  3、研究制定鼓励和支持有优势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

  4、在对外承包工程方面,在研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资格标准时,向科技型企业适当倾斜。

  (二)根据受援国需求,通过援外推动科技型企业“走出去”

  1、通过援外物资出口渠道,向受援国提供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促进我国产品出口。

  2、通过优惠贷款支持,推动我国科技型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并鼓励其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投资合作项目。

  3、通过举办发展中国家技术培训班,推广我国实用技术,进而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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