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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给予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4〕144号)


安徽银监局:
  你局《关于对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问题的请示》(皖银监发〔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银监局根据授权,有权给予行政处罚。
  你局有权依法处罚邮政储蓄机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的违法行为。
  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从违法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而不是银监局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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