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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

  通过风险处置和重组改造,引导城市商业银行建立资本约束意识,强化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机制,使城市商业银行2006年年底前不良贷款率降到10%以下,资本充足率提高到6%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各银监局应在查实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底数的基础上,督促和指导资产损失大、风险程度高、历史包袱重的城市商业银行尽快制定和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应指定专人负责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要确定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目标和阶段性指标,根据各行进展情况,及时加以督促和指导,并于年底前将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指定负责人名单及风险处置目标上报银监会。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应紧紧依托地方政府资源,各银监局应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积极性,督促地方政府为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提供必要的资源,协调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在税、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和支持,并应定期向地方政府通报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工作经验、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果,同时抄报银监会。
  (三)加强风险处置工作政策指导。城市商业银行风险状况差异较大,风险处置的方式有所不同,各银监局应根据已有的风险处置成功做法,逐行审核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在城市商业银行方案实施过程中,各银监局应实时跟踪方案实施情况,及时予以提示和督促,推动风险处置工作深入开展,保证风险处置各项工作顺利实施。各行风险处置方案应报银监会备案。
  (四)对重点关注行建立风险提示制度。截至2004年年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中仍有11家行不良贷款率在40%以上,风险状况十分严重,整体经营管理状况较差。银监会已将这11家行确定为风险处置工作重点关注行(具体名单见附件)。各有关银监局要加强对重点关注行的监管力量和监管工作力度,立即着手建立对重点关注行的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向银行及地方政府进行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启动标准应坚持“一行一策”原则,并依据风险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予以调整,风险提示的针对性要强,提出的监管要求要突出可操作性。
  各有关银监局要全程跟踪重点关注行的风险处置工作,做好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到2006年年底重点关注行不良贷款率应降到10%以下。对重点关注行的风险提示及有关制度、工作情况应及时上报银监会。
  (五)请各银监局将有关工作情况及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月上报银监会。银监会将及时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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