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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262号)


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
  2004年,在监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下,各地政府积极承担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化解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处置历史形成的风险,当年投入处置风险的财力占10年间总处置量的65.21%。全国共有28家城市商业银行进行了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金额213.78亿元;32家城市商业银行对历史亏损进行了弥补,金额19.85亿元。辽宁、黑龙江、江西、山东、重庆、天津、广东、四川等省(市)人民政府与银监会加强联系,初步建立了与监管部门间化解地方银行业金融风险的沟通机制,不断推进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造工作,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巩固和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处置金融风险工作的成果,督促正在和尚未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的地区加强风险处置,现就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重视,提高认识
  彻底解决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是提高城市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发挥城市商业银行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各级监管部门和城市商业银行应提高对风险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风险处置的责任心和紧迫感,从速制定和完善风险处置方案,扎实地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已经和正在进行风险处置工作的地区,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督促和跟踪风险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风险处置工作的原则
  鉴于城市商业银行的地方银行属性,城市商业银行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金融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工作应坚持依靠地方资源,以地方政府为主导,银行股东尽责,监管部门配合的原则,有序进行。
  一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推动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逐行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各级监管部门可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借鉴其他银行的成功经验,但不必拘泥于固定的模式和方法。
  二是要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工作原则上要与下一步的改造和发展相衔接,采取综合性的改造重组方式进行,通过补亏、资产置换、不良资产剥离等手段处置历史问题。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增资扩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相关工作,以改善公司治理状况,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走上良性发展轨道。要杜绝风险处置工作中通过账务处理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
  三、风险处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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