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5〕3号)
各银监局(北京、上海、重庆、天津、西藏、青海、深圳、青岛除外):
根据《
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3〕22号)要求,决定从2005年起在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包括单一法人社和保留社)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五级分类的资产范围为各类信贷资产。
二、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应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参照《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的规定,稳步推进此项工作。
三、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要制定实施五级分类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就相关工作程序、工作要求以及职责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保证五级分类的真实准确。
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要将五级分类的要求与贷款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相统一,将贷款五级分类贯穿于信贷管理工作之中,使其与风险防范体系、内控体系、管理信息体系和会计核算体系相互配合,使之成为风险防范的有效手段和方法,并以此促进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应制定本社五级分类操作细则,于2005年2月底前报当地银监局。
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以2004年12月31日的信贷资产为基数进行第一次分类,并将分类结果和分析报告于2005年2月底前报当地银监局。2005年的五级分类半年进行一次,在第2季度和第4季度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报送五级分类结果和分析报告。从2006年起,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银监局报送上季度五级分类结果和分析报告。分类结果与上期相比有变化的,应对变化的内容和原因进行说明。
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在报送五级分类结果时,仍需要报送“一逾两呆”的相关数据。
五、整顿后的城市信用社应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要求对各类信贷资产计提损失准备,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准备金年度提取计划、呆账核销方案及不良贷款处置计划,于2005年2月底前报当地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