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5〕250号)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
五条规定,临时身份证为实名证件,并未区分不同期限的临时身份证的效力。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是公安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
十二条的授权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在其第
三条明确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在第
七条中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未规定其他期限。
三、《实名制存款有效证件手册》只是人民银行编辑的书籍,其关于临时身份证的特别提示:“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不可作为实名制存款有效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公安部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可以作为实名制存款有效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实施后,此前颁发的未到期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在其证件上标明的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