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5〕115号 2005年5月10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上市后中资金融机构地位问题的请示》(交银函〔2005〕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多个境外的非中资投资主体(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人)持有上市中资金融机构的流通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应当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你行发行H股后,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你行的非流通股不超过25%的情况下,即使外国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外投资人持股合计达到或超过25%,仍属中资金融机构,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