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准入管理
各监管部门仍然按原有分工进行市场准入管理,但应征求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秘书处的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秘书处。
3.日常监管
监管部门在组织现场检查时,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检查应提前通知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秘书处,秘书处可依据《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秘书处工作规定》决定是否派人参加;根据监管的需要,秘书处可建议或参与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秘书处可组织专项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电子银行的组织架构、技术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系统安全、业务连续性、安全评估等,在专项调查结束后,秘书处可依据调查情况向监管部门提出监管建议。
监管部门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测的汇总数据报表和报告应抄送秘书处。
4.统计信息
政策法规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经统计部审核编号后下发执行,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工作由统计部负责,有关的统计报表应及时抄送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秘书处可就专门问题进行调查统计,并将有关结果及时抄送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各部门。
5.资料管理
商业银行报送涉及电子银行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及会内文件的保管仍由各监管部门自行负责,监管部门应及时抄送秘书处,以便于汇总。
6.业务调研
秘书处应组织有关电子银行业务的调研,编辑出版《中国电子银行发展报告》,统一对外宣传,集中管理有关资料等。
四、2004年工作计划
1.在《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网上银行、PDA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纳入统一的监管框架。
2.起草制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将电子银行的安全风险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3.研究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及填报要求,并以书面报表形式下发执行。
4.组织专业人员编写《电子银行风险监管指南》,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监管水平。
5.主办原来由政策法规部和商业银行共同主办的《电子银行论坛》,供会内各部门、各银监局和各家银行参考。
6.召开电子银行发展与监管的专题研讨会,编辑出版《中国电子银行发展报告》。
附件:电子银行监管协调机制秘书处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