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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

  (四)改革完善教育人才管理制度。
  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实行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国家制定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
  制订高等学校编制标准和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在试点基础上推动各地研究制订职业院校编制标准。
  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学校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制定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办法。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建立健全技能型人才到职业学校从教的制度。高等学校全面实行聘任(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完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办法,促进教师分类发展。完善高校科研助理制度,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科研队伍。探索建立高等学校“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完善教师退出机制,选择部分学校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试点,重点解决学校退休人员和未聘人员社会保障的衔接工作。
  大力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学缘结构,逐步减少和消除“学术近亲繁殖”现象。鼓励高等学校大幅度减少或者不从本校毕业生中直接聘任新教师,并逐步形成制度规范。支持高等学校组建开放的教学和科研团队,聘任(聘用)行业企业、政府部门优秀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参加海内外研修。
  (五)实施引导优秀人才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和中西部地区学校流动的政策。
  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相关政策,完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机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当教师。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积极参与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
  完善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的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制定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地区基层任教的优惠政策。支持民族院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高等学校间人才流动自律约束机制,保证人才流动的开放性和有序性,促进区域间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协调发展。通过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等项目,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鼓励优秀人才到中西部地区高校任教。
  (六)实施促进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政策。
  加强师德建设,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以及学术规范教育贯穿到教师培养培训的全过程。健全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制订《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防学术不端行为工作体系,形成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把教学特别是教书育人效果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指标,健全教授为高校低年级学生授课基本制度。改革学校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向教学一线的教师倾斜,形成引导和保障教师专心教学的机制。建立完善重创新、重质量、重贡献的高校科研评价机制,引导教师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鼓励骨干教师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完善教学名师评选表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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