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为掌握行业发展动向、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电信管理局将视情况,向被获证企业发出“进网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一),该企业应如实填写后报电信管理局。必要时,电信管理局将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章 进网许可的备案和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获证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备案表”(见附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情况介绍、售后服务措施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应于每年12月初,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表”(见附表三),由通信管理局对该企业本年度获证产品的生产、进网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获证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于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填写“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四)报电信管理局。
第六章 警示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黄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1)该企业在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2)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3)不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投诉强烈、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4)该企业在证后监督中不予配合的;
(5)未按规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橙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1)该企业在连续两次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2)该企业连续两次的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3)不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投诉极为强烈、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4)在三个月内造成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
(5)不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及时对电信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升级、改造的。
(6)产品质量和性能持续降低、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构成隐患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红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1)在一个月内造成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
(2)不能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对电信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升级、改造,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产品质量和性能严重降低、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构成严重隐患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对施行黄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