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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04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地震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2日)废止

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中震发救〔2004〕136号)


  地震应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并尽早解决问题,按照预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确保常态工作向非常态工作的顺利转变,从而作到临危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努力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机构、职能的变化,重新修订了《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2000年中国地震局、国家计委、民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中震发测〔2000〕2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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