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一)完善事故报告制度。各级质监部门要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畅通信息渠道,接到事故报告后要迅速作出反应,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有关情况,核实事故种类和等级,并按照规定做好事故快报、续报工作。建立与安监、公安等部门事故信息联络沟通机制。建立事故举报制度,扩大事故信息来源,掌握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的主动权。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行为。
(二)完善事故调查机制。省级质监部门要通过向地方政府分解下达事故考核控制指标、进行目标考核等方式,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争取地方政府对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支持。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与安监、公安、监察、检察和工会等部门的协调,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联动机制。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负有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质监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条例和规章规范,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积极借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经验,探索并推广成立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在事故调查组下设管理组和技术组及综合组等、事故调查组由质监部门牵头以及善后处理组由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模式。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职责权限有争议的,或者在未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已经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后又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报请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三)完善事故调查工作方案。省、市级质监部门要认真总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经验教训,建立并不断完善包括事故调查组织分工与指挥调度、调查程序与要求、事故原因会商研判、协调善后处理、纪律要求、媒体应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违法违纪案件移交以及调查处理权限委托、技术鉴定与损失评估工作委托等主要内容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方案,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保证事故调查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四)完善事故调查报告报批和结案制度。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履行报批手续,并将批复意见通知有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在完成上述报批和通知程序后,应撰写事故结案报告,按规定上报备案,并按要求在事故管理系统填报有关信息,保证事故信息及时、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