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项执法检查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海岛突发事件、重大或多发违法事件、严重侵权事件等,应当及时组织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开展海岛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必须有明确的执法检查任务,建立有效的组织系统,制定详细的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并报上级海监机构备案。
(四)联合执法检查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定期执法巡查、不定期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可以采取与相关海监机构联合执法的形式进行。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可以采取统一组织、统一检查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统一组织、分区或分类检查的形式进行。对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以组织该行动的海监机构的名义查处,也可以由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查处。
五、案件查处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的海岛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实行层级管理和“谁发现谁查处”相结合的原则,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实行“谁发现谁查处”,即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监机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也可以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查处。直接进行查处的,要将查处结果通报有管辖权的海监机构。
中国海监各级机构查处的违法案件,可以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一)移交查处:下级海监机构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把海岛违法案件报请上一级海监机构查处;上级海监机构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把海岛违法案件移交下级海监机构查处;各级海监机构发现的不属于中国海监管辖的违法行为,移交给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二)指定查处: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已立案的案件,立案的海监机构认为不宜由本级海监机构查处的,可以请求上级海监机构指定其他海监机构查处。上级海监机构认为不宜由立案海监机构查处的,可以指定其他海监机构查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海岛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级海监机构指定案件查处机构。
(三)挂牌督办:对于造成恶劣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海岛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由中国海监总队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的办案机关由中国海监总队指定,办案机关必须按照中国海监总队规定的时限等要求执行。中国海监总队对挂牌督办案件实行全过程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对工作不力的办案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案件通报: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应加强海岛违法案件的通报工作,每季度将案件查处情况向上级海监执法机构和同级海岛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书面通报,重大海岛违法案件的处理应及时通报。对执法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提请海岛管理部门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