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村信用社入股县联社资金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来处理。
(八)呆账准备。
1.呆账准备在资产减值时已冲销的,应充分补提。即按评估后基数(广泛的计提范围)的1%提足一般呆账准备。此项必须提足。
2.按已损失的贷款金额(含呆账及损失率超过50%的呆滞贷款)提取专项准备。此项必须提足。对应方可以减少未分配利润或减少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等公共积累项目。
3.在提取上述2项后,公共积累仍有盈余的,再按正常贷款1%、逾期贷款25%、呆滞贷款50%提取专项准备(已提取专项准备的呆账贷款及损失率超过50%的呆滞贷款从基数中扣除)。如果已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可直接按五级分类标准计提专项准备。(参见《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公共积累余额不足以充分提取专项准备的,一般将公共积累加除公益金全部计提作为专项准备,公共积累为零,净资产分配时只保留原股金与公益金,不再作其他分配。如果决定足额提取专项准备,使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应慎重考虑增资扩股与其他补贴增加的资本额,申请开业时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计算贷款应收利息及拆放同业应收利息。辖内联社调剂资金、存放央行款项、存放同业不计应收利息。
1.贷款应收利息。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计算到基准日(或结息日)。应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在附表中,应收利息作为贷款的一项要素登记。
2.拆放同业应收利息。按拆放资金余额及合法利率逐笔计算至基准日。拆出资金本金逾期的不计算应收利息。
(十)其他应收款。审核科目核算范围的正确性;审查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风险,有疑问的应发函询证。债权已经悬空或无法收回的款项应作为减值处理。
(十一)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清查评估可以按账面值评估也可以采取重估法。在此次清产核资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审计后按账面值评估的原则。
1.固定资产审计:
(1)核查账实相符。(2)清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是否准确,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转到表外管理(参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3)审计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准确,不准确的予以调整。(4)清查固定资产所有权。固定资产没有所有权证的,应立即补办。如手续暂时不能办完,应开具证明和其他方法落实所有权。不能落实所有权的,不得进行重估。中介机构应就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应作出披露。(5)固定资产减值的,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地方政府扶持注入的固定资产或土地,应对真实价值进行审计,并落实相关手续。
2.固定资产重估
由于固定资产价值较高,资产重估对净资产的影响很大,各地应充分关注通过固定资产重估而人为调高净资产,使不符合组建标准的农村信用社虚增净资产的问题。
如果决定对固定资产实施重估,应注意以下问题:
(1)明确固定资产重估的范围,以及相关依据。(2)权利落实的固定资产评估可采用现行市场法、重置成本法等,评估增值部分,在增加固定资产科目余额的同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核算其增加值,经规定程序报批后转入相关科目核算。(3)产权和使用权未落实的固定资产不予评估增值,但重估价值低于账面值的,应重估减值。(4)职工宿舍、食堂等属于职工福利的不予评占增值。经过房改,所有权已经转移到职工的宿舍从固定资产中剔除;所有权即将转移到职工的宿舍按房改价格评估。(5)逾期使用和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净值评占。(6)固定资产评估的会计税务处理,参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由各地商税务部门具体决定。
(十二)在建工程。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投资的所有权是否确定。原则上按账面值作为评占值。
(十三)无形资产。认定土地使用权。已领有土地使用证,并在有效期内的,按土地证记载的数量确认土地数量;未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应办理有关手续,补办证明。明确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按现行市价法重估增值,也可以按账面成本法不进行重估增值。通过交易获得,但暂不能办理手续、未明确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暂付款项按账面值评估,不得评估增值。
(十四)递延资产。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要核实递延资产的归属及总额,审查已摊销金额的准确性。
(十五)票据业务。贴现与应收承兑汇票(预计资产),与负债方的预计负债、保证金等项目对应审查。
1.贴现。是否存在逾期未兑付的问题,风险状况如何。
2.应收承兑汇票。(1)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票据管理的操作风险进行测试;(2)审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3)对票据承兑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价;(4)对利用票据套取资金的状况进行审查;(5)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不能收回资金的,逾期金额多少,是否已在逾期贷款中反映。
(十六)表外科目。
1.对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对外担保、开出信用证进行全面清理,确认担保责任,评估担保风险。
2.全面清查重要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丢失的,应切实查明原因及去向。
3.对表外应收利息、表外低值易耗品管理进行审查。低值易耗品不得纳入表内增加净资产,不予重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