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下设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薪酬和提名等专项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
第五十八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建立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在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4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行长提议时。
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代表或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受托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并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监机构备案。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回避,不参与表决。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六十五条 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提名,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本行股权证书和签发董事会决议;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行使其职权。
第六十八条 本行设立独立董事 人,独立董事除了符合担任董事的条件外,还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本行股东或股东单位人员;
(二)本行的内部人员;
(三)与本行关联人或本行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独立董事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问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农民等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监事会由人组成;其中职工担任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十条 存在
《公司法》第
57条、
58条规定的情形,或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禁入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监事。
董事、行长和财务、稽核负责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中的非职工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工作;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七十三条 对监事会提出的纠正措施、整改建议等,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的,监事会必须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监事长应由专职人员担任。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当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