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三十八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书面通知股东代表。
第三十九条 股东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向本行提交股东代表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合代理人)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对增加或减少本行注册资本金、修改章程、本行的合并、分立或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提案,董事会应按规定对提案进行审议。对不能列入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提案,董事会应在该次股东代表大会上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及决议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一并保管。股东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监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代表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行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行使职责。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六条 存在
《公司法》第
57条、第
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董事。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行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行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四)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五)未经股东代表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佣金;
(六)不得将本行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不得以本行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行利益。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本行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本行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的发言不代表本行或董事会。
第五十条 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应向董事会披露。否则,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对方为善意第三人者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每年应至少亲自参加两次董事会。否则,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建议股东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五十二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三条 以上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行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本行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农户、农村工商户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本行职工股东担任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3。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审议批准本行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九)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十)拟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作出书面说明。未经行长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稽核和信贷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