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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章程(示范)》、《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示范)》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本行股份中,除××万元为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将其股金按照自愿的原则和本行股本结构的规定折股认购外,其余股份采取在社区内公开征集入股人,由入股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

  第十九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资扩股。

  第二十条 注册资本变化,本行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投票权确认数及股权类别;
  (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投资股不能办理退股,资格股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不存在章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四条 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本行上年亏损;
  2、本行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剔除资格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中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退股或转让股份(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本行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退股或转让股份(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

  第二十六条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七条 本行的股权证书不得设定权利质押。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股东持介绍信、自然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行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并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和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优先认购股份;
  (七)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3)年度财务报告;
  (4)管理制度。
  (八)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三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六)当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营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行;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行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员工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分别根据 : : 的比例,按资格股一人一票、投资股每××股一票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人数人,其中自然人股东代表应不低于30%,员工股东代表不高于25%。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50%以上的股东代表出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随时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本行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经1/2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者2/3监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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