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注册名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县、市、区名称)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农村合作银行)。
英文名称:
本行住所: 邮编:
第三条 本行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 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九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条 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行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农业贷款发放比例。
第十二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一)××××
(--)××××
(三)××××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
第十三条 本行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外汇资本金为美元 万元,折合人民币 万元。
第十四条 本行股本由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自然人股××股,其中资格股××股,投资股××股;法人股××股,其中资格股××股,法人股××股。
第十五条 本行自然人股东(包括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股,占总股本的 %,其中本行职工持股××股,占总股本的 %;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股,占总股本的 %。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 本行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个自然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股。每个法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股。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
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
自然人股东每增加××股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股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七条 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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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名称│ 住址│ 法人代表│ 持股金额│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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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如下:
┌──────┬────┬──────┬─────┬─────┐
│ 股东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持股金额│ 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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