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本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经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本行变更注册资本,按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行股东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条 本行股份中,除 万元为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将其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本行股本结构的规定折股认购外,其余全部股份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
发起人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不得接受以本行的股权证书设定的权利质押。
本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本人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二十四条 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股东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后,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投票权确认数;
(三)股东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股权质押情况。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优先认购股份;
(六)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免费索取本章程;
2、缴付成本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年度财务报告;
(4)管理制度。
(七)本行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股金;
(三)按规定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退股;
(五)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六)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七)本行法人股东中,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司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公司合并、被其他公司兼并时,法人股东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本行;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行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三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将会议日期、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股东。
第三十六条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